html模版“互聯網+”時代:音樂價值該怎樣實現
原標題:“互聯網+”時代:音樂價值該怎樣實現

編者按: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音樂產業正面臨著由傳統模式向以互聯網音樂為主的數字模式轉型升級。而互聯網音樂的出現,也向版權保護提出瞭新的重要課題。11月27日,來自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中國音樂傢協會、國際唱片業協會、音樂人、唱片公司以及互聯網知名企業的多位重量級嘉賓,在中國版權協會主辦的“第八屆中國版權年會”主題論壇上,以“互聯網+時代的音樂——價值挖掘與實現途徑”為主題展開瞭一場頭腦風暴。

主題論壇 相關背景

中國版權年會是中國版權界規格最高、規模最大的年度盛會,自2008年以來,已經成功舉辦七屆。

歷屆年會緊密結合版權業發展的熱點話題,關註國際國內版權領域前沿,並註重解決版權熱點難點問題,在業界和社會上產生瞭較大反響。特別是2013年以“移動互聯網時代的版權運營與保護”為主題的第六屆中國版權年會論壇、2014年以“大數據時代的版權與文化”為主題的第七屆中國版權年會論壇的成功召開,得到瞭版權界、社會相關各界及媒體、國際版權組織的關註和好評。年會論壇旨在團聚精英、交流信息、分析發展趨勢、引領行業發展、尋求合作共贏的作用正在一步步凸顯。

目前我國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飛速發展,音樂產業正面臨著由傳統模式向以互聯網音樂為主的數字模式的轉型升級,據國際唱片業協會的統計,2014年中國音樂產業收入排在全球第十九位,這個規模與我國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網民人數全球第一的地位極不相稱,但也意味著互聯網音樂所存在的巨大潛能有待釋放,中國音樂市場有巨大的增長空間。互聯網音樂的快速發展,向版權保護提出瞭新的重要課題。優秀音樂作品是音樂市場發展的基礎資源,而依法規范授權使用音樂作品是發展的前提。隻有實現有序傳播,權利人、傳播者和使用者才能實現共贏,已開始成為音樂權利人與音樂傳播者的共識。

今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為“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確定的主題是“因樂而動,為樂維權”。國傢版權局、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開展的“劍網2015”專項行動也首次把音樂作為重點治理領域,依法打擊未經許可傳播音樂作品的侵權盜版行為,同時推動重點音樂網站版權自律,得到各大音樂網站的積極響應,網絡音樂版權秩序明顯好轉。可以認為,面對技術發展所帶來的新問題、新矛盾,經過數年的糾結、矛盾和沖突,經過近年來各方持續、不懈的努力,我國互聯網音樂市場正在走向理性和規范,互聯網音樂的版權開發與版權保護工作攜手共進,一個健康、有序的互聯網音樂環境正在形成。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副總幹事王彬穎: 因樂而動 為樂維權



音樂是人類文明史上最古老的意識形態,它從最初簡單的節奏逐步演變成為最普遍的創造性表達,音樂蘊含著情感和思想,令我們動容,同時給我們力量。音樂是超國界的,成為不同文明交流溝通的語言形式,隨著電影和電視技術的發展,音樂同畫像日益緊密地結合起來,給人類更加全面的精神體驗。

一件音樂作品的產生需要詞曲作者、歌手、制作人、出版商等很多人來完成,它的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都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為激勵創新提供最基本的法律和制度保障,版權及相關權利非常有利地把各方面利益加以平衡,既保護音樂創作人、唱片制作人和電影制片人的權利,又促進音樂作品的廣泛傳播。正是得益於版權的保護,音樂的市場價值才可以更好地得以實現。據統計,2014年全球音樂市場規模達到149億美元,與2004年的1.98億相比,增長瞭近80倍,而中國的收入排在全球第十九位。

作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一貫致力於包括音樂在內的版權保護,我們管理著多個與音樂相關的國際公約,並在全球廣泛地開展宣傳活動,共同促進並維護音樂權利人的合法利益。並且還關註著音樂經濟價值的實現,鼓勵音樂版權評估等公正的交易。今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把世界知識產權日的主題定為“音樂”,翻譯過來就是“因樂而動,為樂維權”。

在這裡我想特別提到,2012年中國成功地承辦瞭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於表演視聽的外交會議,並以北京命名瞭保護表演者視聽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這是自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政府第一次承辦外交會議上締結的一個實質性條約。這也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近20年來首次成功締結的國際版權條約。也是在中國締結的第一個國際版權條約,有力地提升瞭中國在國際知識產權舞臺的地位。

必須看到,隨著民眾審美觀念的變化,不同文明交流增多,以及技術發展,音樂在悄然發生著變化,混音、混唱、原生態、改編等新的音樂模式不斷湧現,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音樂作品的作用和轉化的商業模式也在悄然發生變化。尤其在互聯網環境下,音樂的復制和傳播變得十分容易,幾乎不費什麼成本,但制作音樂的創作和宣傳成本卻持續上升。同時,互聯網也給音樂交易、傳播提供瞭新的機遇,當然也帶來瞭新的挑戰。如何抓住機遇、克服挑戰值得所有版權工作者深思。

近年來,中國政府更加重視音樂版權工作,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此表示高度的贊賞,今年國傢版權局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打擊網上未授權音樂傳播的行為,有關工作有利於促進《著作權法》的實施,營造健康的音樂環境和市場,特別是有利於對音樂制作人和制片人權益的保護。另外,對促進中國公眾增強知識產權意識有著積極重要的意義。

中國音樂傢協會主席葉小鋼: 音樂產業要發展須加大版權保護力度



音樂既是感情的語言又是聲音的藝術,這是人類文明有機的組成部分。在給予我們人類無盡的激勵和勵志的情感波動時還承載著生活體驗、智慧內涵和思想情懷,音樂以它的力量在我們的歷史發展進程中發揮瞭塑造美好心靈、促進社會和諧、提升人民群眾精神文化品質的重要功能。

音樂作品是音樂產業的資源,沒有音樂作品音樂產業將失去生存的基礎,成瞭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音樂作品的產生十分艱辛,但令人痛心的是我們的音樂作品卻經常會被人非法盜用。例如,我看過中央電視臺有個知名主持人做瞭一個非常煽情的訪談節目,一會兒出來一段音樂,而這些音樂片段全是截取我創作的音樂作品,想跟他們維權我又沒有時間,後來我曾問過那位主持人為什麼要用我的音樂,他說因為我的音樂煽情。其實他用的那幾段音樂,我是給一部戲劇創作的,那是為另外一個特定的情景而創作的。可卻莫名地出現在訪談節目裡瞭,作為權利人我感覺非常不舒服。因此我覺得加大音樂版權的保護力度,是促進音樂產業發展的關鍵。

目前,音樂產業發展面臨著由傳統模式向互聯網新模式的轉型升級。還記得,當初我去美國留學的時候,有一個非常有名的音樂店,一層到三層全是各個類型的唱片,每個月我一拿到獎學金就到這傢店徜徉一天,那可是我最大的享受,我會精心規劃自己的預算,可是前幾年我再回美國時發現這個店已經沒有瞭,令人非常感慨。

據統計,2014年中國內地實際唱片規模僅為6.15億元,而數字音樂市場的規模達到491.2億元。在國外,一個著名的音樂傢或者表演者的版權收入是十分可觀的,不光是創作者,表演者也一樣。比如貓王,他去世以後很多年他的繼承者每年都能獲得相當高的收入。這方面我們國傢與美國、歐洲的情況不太一樣,因此也看得出音樂版權保護的力度亟待加強。

現在我國網絡音樂產業規模、產品數量和用戶規模比較大,發展空間很大,但是音樂產業在數字化、移動化柴犬飼料推薦、大眾化發展趨勢下,網絡音樂版權保護不容樂觀,網絡傳播音樂盜版的現象比較嚴重。我在想,是不是可以這麼說,沒有一傢網絡音樂服務商不存在版權問題。這話是不是有點重我不知道,但是我覺得問題的嚴重程度不同,可這個現象還是存在的。

現在音樂權利人維權是很艱難的,數字技術的發展和互聯網的普及使得盜版音樂和非法傳播變得很容易,違法成本非常低,可查証取証卻十分困難。尤其對電視臺的追責比較難,如果一部音樂作品被一個劇組用瞭,權利人還知道怎麼追,畢竟那個劇組跑不掉,但電視臺侵權就不知道找誰瞭。由於現在缺少成熟的贏利模式,造成網絡音樂服務商競爭激烈,多年來網絡音樂產業整體處於虧損狀態,僅靠網絡音樂服務商自身的力量是難以建設推廣成熟的音樂模式的。從去年開始,一些主要的網絡音樂服務商相繼購買瞭獨傢版權,互相之間的轉授權渠道在不斷轉換,因此網絡音樂版權秩序還有待進一步規范。

國際唱片業貓咪罐頭協會亞洲區總裁洪偉典: 網絡音樂盜版 影響價值實現



據國際唱片業協會的統計,去年全球唱片業總收入將近150億美元,中國的總收入是1億美元,排名第十九位,與排名靠前的國傢存在著明顯的差別,這個差別和音樂價值的差別問題有很大關系。那麼為什麼中國音樂市場的排名目前那麼落後呢?根據我們的調查有三個原因:一是價值差距的問題﹔二是網絡盜版行為非常嚴重﹔三是中國唱片業缺乏一些權利。

首先,我說一下中國音樂價值差距的問題。通過研究我們得出兩個原因,一是有很大一部分的網絡平臺使用音樂的時候,是躲在避風港的法律條例裡。我有4個孩子,我問他們每天都去哪裡聽音樂,結果都是在Youtube付很低的費用得到的,這些音樂作品都是躲在避風港裡。例如,某個音樂的價值應該是100億,但網絡平臺隻付給權利人1億,要是不接受的話,就會給權利人發通知,然後刪除。其實大傢都知道,一首歌曲拿下3分鐘甚至隻有3秒鐘就會再被上傳回來。因此在這種情況之下,很多唱片公司在跟這些平臺協商分發許可的時候自然就影響到作品的價值。最近我去美國的時候發現他們也在研究這個問題,因為時代已經造成瞭這麼一個問題,十幾年前我們制定瞭“避風港”原則,當時是為瞭要解決一些問題。現在很多新的問題出現瞭,這就需要與權利人商量許可使用的條件。

其次,影響到音樂價值是因為網上的盜版行為,中國數字市場開始的時候大傢都知道,當時全部都是盜版,權利人一分錢都收不到,因此當時協商出來的那些合約影響到音樂的價值。截至11月底,我們協會已經編發瞭將近7萬封“預警”通知書,將會影響到54萬個鏈接,查出瞭500個網站。但誰都知道中國不隻這500個網站,因此僅從這個數目來看,侵權的行為依然存在著。

最後,就是權利。目前已經有150個國傢給予唱片權利人公開表演和廣播權。中國屬於目前還沒有授予這個權利的國傢之一,而這個權利去年給予唱片公司10%的收入,因此中國的唱片公司也少瞭這10%的收入。

另外,我要談的是有關集體管理制度,眾所周知,有些權利必須通過集體管理組織才能管理好,尤其是公開表演。中國的集體管理發展歷史和國外相比時間較短,再加上市場比較復雜而且很大,收入和國際相比也較為落後。原因雖然很多,但在運作方面還必須要加強,尤其是在分配的標準上面。

網易董事局主席丁磊:通過技術創新模式促進版權保護



網易音樂上我寫過一句話:音樂是人與人之間靈魂溝通的語言。從1995年開始,我有機會去國外旅行,每到一個國傢我必做的一件事情就是跑到CD店裡買唱片,因為那時候海外的唱片在國內太難買到,都要通過中唱公司引進和發行,當然唱片價格賣得巨貴無比。因此我一直想尋找個機會,能夠在世界各地的唱片店裡找到我最想聽的音樂,但是我發現在買唱片的時候有兩件事情讓我非常痛苦。一個是,我沒有時間把每張唱片的內容聽完瞭再買走﹔另一個是,由於各地語言的關系,我看不懂內容。後來,經濟寬裕瞭,我再進CD店裡,就直接問店主哪些賣得好,隻要他說賣得好的我就全買下來回傢聽。但是在聽的過程中我又有痛苦瞭,因為唱片工業大多是捆綁消費,一張唱片隻有一兩首歌曲好聽,可是賣給你的時候則是12首、16首,你根本無法把它們分割出來。

在這種情況下,我開始思考,是否能通過互聯網技術解決這個問題。一直等到3年前,我看到瞭智能手機、移動寬帶的發展,於是我們在網易雲音樂上做瞭一個創新,就是讓用戶自己編一個歌單來聽,另外就是世界上新發行的音樂,用戶都可以快速地在上面聽到。

再有,網易雲音樂還做瞭一些創新,就是通過技術瞭解一首音樂有多少人是聽完瞭,又有多少人隻聽瞭一半,我們通過把這些用戶的收聽行為進行歸納,然後把一些與用戶口味、品位差不多的音樂找出來推薦給用戶。

除此之外,在2002年的時候我們開始做遊戲,並且非常重視遊戲的音樂。從5年前開始,網易音樂每分鐘的制作成本都是2500美元,作曲、錄音、後期等都是請好萊塢一線的制作人員幫我們完成的。之所以願意投入,是因為我們覺得音樂的好壞非常重要,它能加強用戶對作品本身的投入感和帶入感。所以我們給的2500美元是一個公允的價錢,這也表達瞭我們對作品品質的重視。

談到版權,在我看來這是一個商業的事情,版權和音樂的發展有必然的聯系,但更重要的應該是通過創新,發掘音樂本身的商業價值。現在都在說網絡音樂盜版嚴重,那麼要解決這個問題,就要動腦筋找到合適的方法。記得早在2002年之前,中國PC上的遊戲幾乎都是盜版,當時我們就是通過創新模式,將遊戲和網絡鏈接在一起,每個星期都更新內容,這樣用戶願意為遊戲軟件作品花錢買單。後來在2006年、2007年的時候,中國盛大遊戲公司又做瞭一番創新,他們把原來按小時收費的遊戲變成免費遊戲,靠賣道具得到收益從而獲得巨大成功。開始我對這種創新模式不信,3年後我們終於意識到這是一個非常巨大的遊戲模式的創新。

因此,我覺得要想讓音樂通過版權保護獲得商業收入,是不是可以考慮通過技術創新模式,讓用戶為音樂買單,從而獲得更多的保護。

中國聯通集團公司總經理陸益民: 探索音樂版權保護運營新機制



當前,以移動互聯網為代表的信息技術變革正在對社會經濟各個領域產生深刻的影響,在以開放、分享為核心的互聯網精神的影響下,原有的產業和產業鏈上下遊之間的商業規則與運營模式都在被顛覆和被重塑。

其中以音樂為代表的文化產業領域在“互聯網+”時代正發生著深刻的變革。首先,音樂消費形式向移動數字化進行快速轉變。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誕生和演進,音樂從傳統的膠片、磁帶光碟為主要載體到互聯網PC端瀏覽器搜索+MP3,再到今天的移動互聯網的手機+APP的無線音樂模式。音樂消費正經歷著從PC端到移動端,從本地下載到在線流媒體的轉型。

其次,音樂產業的商業模式向網絡平臺化轉型。與音樂消費模式的變化相適應,音樂產業的消費模式也從過去由唱片公司、電視臺為主導的內容與服務提供模式向全產業鏈的網絡平臺進行轉變。傳統以唱片、CD銷售為主的商業模式也在逐漸萎縮。

最後,音樂版權保護難度越來越大。音樂作為典型的信息產品具有創作成本高、復制成本低的特性,特別是隨著數字網絡技術的發展,數字傳播保存音樂的成本大大降低,為正版音樂提供瞭新的傳播渠道,但是通過互聯網免費下載和盜版鏈接等方式也大大增加瞭盜版音樂傳播的便利,侵權盜版問題嚴重制約瞭網絡音樂產業的發展。加之國內版權保護和商業運行模式尚不完善,因此在我們國傢音樂版權收益在整個音樂產業中的佔比比較小。

因此,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隨著“互聯網+”的快速滲透,音樂產業也擁有著價值提升、加快發展的巨大潛力和空間。隨著整個4G網絡的快速普及以及雲計算、傢庭互聯網、物聯網、智能終端等技術的演進和應用,音樂向傢庭互聯網、車聯網等多種場景延伸,這也將帶動整個音樂產業實現外延式的增長。而隨著音樂版權保護和版權運營越來越受到重視,音樂版權的價值和經濟效益也將有進一步提升。

另外,對音樂產業運營和版權保護我想提幾點建議。

第一,積極探索建立音樂版權保護運營的新機制。在技術層面上進一步利用加密、識別、比對等先進技術,從源頭上遏制網絡版權音樂的出現。

第二,可以借鑒國際上先進的技術,比如日本推出的音樂文件網絡監測系統,可以監測任何音樂的上傳,自動識別音樂是否是盜版或者非法上傳。在法律層面上建議綜合考慮音樂產業鏈各個環節,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促進音樂版權運營的健康發展。

第三,積極探索建立音樂產業新的生態圈,在“互聯網+”時代跨界融合成為常態,希望音樂產業鏈各方充分依托互聯網技術,應用互聯網思維,在內容生產、版權保護、分發營銷、視聽體驗、音樂終端硬件等方面加強合作,構建開放融合的互聯網音樂生態,推動音樂產業價值的充分體現。

小米科老犬飼料推薦技董事長雷軍: 讓傳統行業感受用戶體驗和效率



“互聯網+”今天在各個行業裡都體現出瞭極大的魅力。那麼“互聯網+”的本質是什麼呢?其實就是用互聯網的方法論和價值觀來考慮與傳統業務的結合。我認為這種觀念的升級換代其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因為我之前是做軟件行業的,轉型互聯網行業,也花瞭巨大的代價和時間。雖然我是做軟件行業的,感覺和互聯網很接近,但其實有本質的區別。我自己轉型互聯網用瞭10年的時間,從1999年到2009年我才基本明白,還不能說真正搞懂瞭。

那麼“互聯網+”的本質是什麼呢?我覺得是兩個關鍵詞。首先是用戶體驗。互聯網行業比任何一個傳統企業和傳統行業都在乎用戶體驗。其次是效率,互聯網是誕生於IT的基礎設施,任何一傢互聯網公司在一創辦開始就已經用ERP系統武裝瞭,因此它的整個效率要遠超任何一個傳統行業。

那麼“互聯網+”給傳統行業帶來的是什麼呢?我覺得就是用戶體驗和效率。互聯網商業模式的本質分瞭兩段,第一段是獲取用戶,如果沒有好的用戶體驗可能很難獲取海量的用戶﹔第二段是怎麼經營用戶,怎麼用這些用戶產生價值。這是兩個問題。

我們傳統產業的商業模式其實是偏簡單的,比如我們寫瞭一首歌,就靠賣歌掙錢。互聯網的商業模式正如網上說的:羊毛出在豬身上。以前羊毛都出在羊身上,這是傳統的商業模式,現在互聯網大部分的商業模式都是羊毛出在豬身上,就是你的利潤來自於另外一個東西的附加。

例如,小米首先是一個手機公司,但是小米的核心商業模式不是手機公司,它的核心商業模式是今天有1.5億人在用小米手機,這相當於擁有瞭整個移動互聯網20%的流量。小米最近也開始思考自己的內容戰略,因為每一部手機用戶大概要用4.5個小時,他們消費瞭海量的內容,包括音樂、電影、電視劇,還有遊戲、新聞和各種八卦。因此,作為一個手機廠商,包括有互聯網特色的手機廠商,我覺得關註音樂行業、關註內容行業是一定需要思考的問題。不管是哪個模式、不管怎麼變,我相信互聯網會給音樂行業帶來新的活力和新的機會。

海洋音樂公司總裁謝國民: 收費和分配成核心問題



近幾年,互聯網音樂的發展趨勢基本上就3個關鍵詞,一是“獨傢”,獨傢可能在全球數字音樂的范圍裡並不是很常見的商業模式。我們看歐美國傢,除中國之外的大規模的獨傢是很少見的,因此這個獨傢就意味著這個行業的核心特點,就是最近幾年裡中國上遊的內容是在不斷集中的。

在美國的內容集中主要是三大唱片公司或者是三大詞曲公司,他們加起來要覆蓋60%~80%的市場份額,它的集中是通過上百年的不斷收購兼並廠牌來實現的,因此中國的這種獨傢模式目前來看還是一個短期的行為,這個行為對整個行業的變化起到瞭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個關鍵詞是“集中”。這幾年在TOP10的網站裡面又進一步集中。就像現在海洋集團裡有酷狗、酷我、彩虹音樂等,這種集中等於是原來行業領先者的進一步集中,包括阿裡把蝦米和天天動聽收購後經過最近兩年的集中,在內容這個領域,海洋、騰訊、阿裡3傢已經佔到80%以上的市場份額,這種集中的程度已經非常高瞭。

第三個關鍵詞是“正版”。為什麼在中國近10年以來音樂版權的正版化一直是討論的主題,為什麼突然這兩年裡在正版化這方面有瞭巨大的變化?我剛進這個行業的時候不誇張地說播放量中的99%都是未經授權使用,而今天互聯網行業一年累積播放次數可能達到1.5萬億次左右,下載大概是600億次到800億次,至少從今年10月國傢版權局下發規范通知之後,我們可以看到,絕大部分用戶的使用行為中版權的規范化其實和以前相比有一個質的變化。

因此,我覺得現在整個行業要解決的核心是兩個:一是收費。從全球范圍來看,至少目前為止沒有第二種模式比收費更適合音樂行業。就像音樂在美國是正版化程度很高的行業,美國46億美元的數字音樂收入裡面,60%~70%可能來自iTuose,中國很多還是免費的。我認為,免費的模式可能結合瞭互聯網的服務,但從最近10年的經驗來看它一定不適合互聯網音樂。中國的GDP裡面大概隻有2%是來自於廣告模式,98%還是來自於買賣。目前我們雖然正版化瞭,但如果不把下一步收費的事情往前推動的話,這個行業的規模不會有實質性的變化。二是分配,如果收費能實現,中國數字音樂將是全球最大的市場。但要是分配問題解決不好,一定會產生新的矛盾。而收費要解決兩個核心問題,一是內容方和渠道方怎麼分配。經過最近10年,拋掉成本後內容和渠道一般是“五五分”,這是運營商時代定下的規矩,目前來看基本上大傢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唱片公司和源頭的藝人、演唱者和作曲作詞等權利人的分配則是相對模糊的領域,這需要相關各方坐下來談,把這個規則明確後對整個行業的發展是有更大的幫助的。

阿裡音樂集團董事長高曉鬆: 讓好歌擁有好市場



我覺得音樂有兩個屬性,其中它的詩歌屬性是最重要的屬性,商業屬性則是近代的屬性。因此我特別希望政府和音樂傢協會能在互聯網公司挖掘音樂的商業價值的同時,幫著音樂把祖輩流傳下來的詩歌屬性更好地保持住。互聯網公司隻能給錢,讓音樂實現它的商業屬性,但是政府能給一些政策支持,音樂傢協會能給些榮譽、獎項,這將是很棒的事情。我覺得就算再商業化,也不能忘記音樂最初的來源和它的詩歌屬性。

現在感覺音樂就是一個買賣,我堅決不認同。當初我寫《同桌的你》時,隻掙瞭800塊錢,但並沒有因為隻有800元而妨礙我把內心對生活的召喚寫出來。我深信,哪怕有一天音樂什麼都沒有瞭,產業也沒有瞭,依然會有無數年輕人拿起吉他、彈起鋼琴來歌唱生活,音樂會永遠生生不息地生存下去。

現在我是雙重身份,既是付錢方,因為身在阿裡﹔也是收錢方,因為我是音樂人。但是讓我困惑的是作為音樂人,我還沒從唱片公司收到過一分錢的版權費,按說互聯網公司把這些錢付出去瞭應該能分到我們作者手裡,但我從入行到現在20多年瞭,還沒有收到過唱片公司的版稅。這個問題值得註意。

我希望,今後緊緊圍繞一個中心,就是讓好歌發揮最大價值,讓好歌在卡拉OK裡、演唱會等一切地方發揮最大價值,讓爛歌死掉,讓唱片公司未來再也不敢賣給我們100萬首爛歌搭配300首好歌,到那時候唱片公司就會知道還是好好生產點金曲更有價值,就像現在一部好電影的票房能頂上三年生產好幾部爛電影的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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